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纺织行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1949年设立。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将其并入轻工业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设立纺织工业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内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原则,结合纺织工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发展纺织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纺织工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编制生产、建设、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国家有关综合部门搞好综合平衡计划和纺织工业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研究制定纺织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编制纺织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组织制订纺织工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对重大纺织科技成果进行审定并组织推广;研究制定纺织工业教育方针、编制教育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管理直属院校,组织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培训和在职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和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引导纺织企业,优化利用纺织资源、人力和技术,提高经济效益;按照积极参与国际交换的要求,研究国际纺织品市场趋势,制定扩大纺织品出口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纺织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协调工贸关系、为国家多创外汇;协同机械电子等部门研究制定纺机、纺器工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棉、毛、麻、丝、化纤等主要纺织原料和化纤单体、染化料的统一平衡分配和进口供应工作;研究制定化纤工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生产和建设计划,平衡协调,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对外开放的方针,组织管理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和外事往来工作;领导直属单位,指导纺织行业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经济团体;深化改革,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指导安全生产,改善劳动环境,全面提高纺织工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推行公务员制度,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研究和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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