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 |
释义 | 1948年4月30日制定。该布告是解放战争初期,中共地方政权较早公布的保障人权,严禁非法拘捕、审讯的法规。布告分前言及六项条款两部分。前言中称:“保障人权本为我民主政府的一贯政策。”六项条款主要内容是:“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不按司法手续,召开带有侵犯人权打人罚款等任何斗争会议。今后一切民刑纠纷。须经本市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方为合法,否则被告人有依法拒绝接受及向本府控诉之权”。“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拘捕、扣押、审讯、处罚、没收等侵犯人权一切行为,违者概以侵害罪论处”。为防止侵犯人权,凡“须进行传讯、拘捕或住宅之搜索时,其执行职务之人员,必须携带主管之司法或公安机关之传讯,拘捕或搜索证,且被告人有索阅该项证件之权。无该项证件者,被告人亦得有拒绝其执行职务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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