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市优待专门技术人员暂行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优待技术人员法规。1948年5月7日公布。凡在本市的专门技术人员,不分国籍,不分公私企业,不分失业在业,来本府登记经查鉴定及格者,得享受下列优待:(1)有新的创造发明者,给予物质和名誉奖励,并保证其专利权。从事发明研究事关专利权而不愿公布者,经本府审查,负责保守秘密。仿造此时此地缺少之物品成功者,亦给予奖励。(2)有特殊价值之发明研究,无力继续进行者,政府给以支援。缺乏资金者,政府给以帮助。为了交流经验,提高技术,政府得协助其组织各种研究团体。必要时,欲赴解放区其他省市进行研究者,给以方便和必要资助。(3)所属各单位之专门技术人员之薪金,除照发已定之工资外,并发给技术津贴。凡改善职工待遇之一切法规,技术人员同样适用。从事研究之成品如出售,经工商管理局审查后,得给以减税或免税,并免除技术人员的战勤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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