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 |
释义 | 1901~Jerome Hall美国法学家,综合法学的倡导者。他适应西方自然法学、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法学主流派相互结合的趋向,首先提出“综合理论”,推动和促进了综合法学思潮的发展。其主要著作有《综合法学》 (1947)、 《民主社会的活的法律》(1949)、《关注实证法律的本质)(1949)。他抨击法学研究中“完全忠于一派”的做法,反对把法律的形式、事实、价值三因素彼此割裂的偏向。提倡自然法的价值观念应体现于实证法的形式中,最终又要见诸被统治者同意这样的社会事实。法律应当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体。而这三因素恰是自然法学、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所分别侧重研究的东西。哈尔认为这三大主流派中包含的有意义的成份是互相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今天需要的法学就是把这些成份综合到一起的理论。哈尔“综合”论在学术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丝毫不影响西方法学的资产阶级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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