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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释义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9年5月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议会通过,同年5月23日公布,1955年3月15日施行,德国现行宪法。全文分为前言及基本权利、联邦和各邦、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立法、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司法、财政、过渡和最后条款共11章146条。主要内容: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联邦共和政体国家。除国防、外交、货币、海关、铁路、航空、邮电归联邦管辖外,其余事务由联邦和邦共管或各邦自主管理。(2)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须是年满40岁、具备当选联邦议员资格的德国公民,由联邦大会(联邦议院议员和相同数量的各邦议会选举的代表共同组成)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有权颁布联邦法律,对外代表国家签约、派遣和接受使节,任命政府成员,任免联邦文武官员和法官,根据内阁总理请求宣布紧急立法状态和解散联邦议会,赦免罪犯等。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总理由总统提经议会不加讨论选举产生,内阁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对议会负责。(3)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两院制。联邦议院议员一般为496名,另有22名西柏林列席议员(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由秘密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联邦参议院议员共41名,由各邦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每邦3至5名),另有4名西柏林列席议员,任期4年。联邦议院有权制定和通过法律,选举撤换联邦总理,批准联邦政府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参与选举联邦总统、联邦宪法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弹劾总统等;联邦参议院有权审议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仲裁联邦与邦的纠纷和冲突,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弹劾总统等。(4)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及各邦法院行使司法权。宪法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构,有权进行违宪审查,裁决联邦与邦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审理对联邦总统和法官的弹劾案等。(5)全体公民不论性别、出身、种族、语言、籍贯、血统、信仰、宗教与政治见解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格、生命、人身、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广播电影报道、艺术创作、科学研究、讲学、婚姻和家庭、受教育、和平集会、结社、通讯秘密、迁徙、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及训练地点、住所、财产权、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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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