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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释义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Grundgesesetz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1949年5月23日颁布。由于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制定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一方面它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另一方面在内容和形式上又与《魏玛宪法》有所不同。例如:通过采用总统的间接选举制,缩短任期(5年)、限制连任(以一次为限),削弱了总统的权力等;通过采用对总理的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加强政府和总理的地位;增加了保障人身自由的规定等。《基本法》有前言和146条条文,分为11章: (1)基本权利; (2)联邦与各州; (3)联邦议会;(4)联邦参议院;(5)联邦总统;(6)联邦政府;(7)联邦立法; (8)联邦法律的执行及联邦政府; (9)司法;(10)财政;(11)过渡及最后条款。根据《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共和政体;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遵循分权原则;联邦国家首脑是联邦总统;联邦的立法权归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州的立法权归州立法机关;修改《基本法》须经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三分之二的议员多数通过,某些条款——诸如关于人权尊严、民主共和政体的建立和联邦政府的结构等条款——不容修改;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联邦法律抵触;联邦宪法法院享有涉及《基本法》争议的管辖权。按照《基本法》,1949年9月7日在波恩第一次召开了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会议。9月12日联邦会议选举特奥多尔·豪斯为第一任联邦总统,9月15日联邦议院选举康拉德·阿登那为第一任联邦总理。9月20日阿登那任命各部长组成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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