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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区调解委员会组织大纲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区调解委员会组织大纲

抗日根据地的调解法规之一,冀鲁豫区行政公署制定,共4章14条,并附有《区调解委员会办事细则》十五项,主要内容为:(1)为了杜绝争论,减少讼累,在各区设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案件及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轻微刑事案件。(2)区调解委员会由区长、群众团体代表和公正人士三人组成,以区长为主任委员。双方当事人得各推一人参加调解。(3)凡汉奸、烟毒、盗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不得调解;禁治产事件、宣告死亡事件、经提起反诉之事件、其声请调解出于不正当目的者,不能调解。(4)调解以座谈会形式为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原则,不得强迫。由调解人商定调解办法,如双方同意,由区公所制作调解笔录正本,送达当事人收执。调解成立与县政府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一方不遵守,他方得声请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立,不得限制当事人起诉。(5)调解不征收任何费用,调解人收受报酬,以贪污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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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