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的限制是什么 |
释义 | 一、股权质押的限制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限制包括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后原则上是不允许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只有可以转让的股权才能够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如何办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如下办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1.把该项目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一份(用于《公章申请表》审批时用)。 2.带同已经填写好的《公章审批表》,盖公司公章。 3.带齐上述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手续,带上自己的身份证。 4.在通知的几个工作日后到工商局取回执即可。 法律网提醒您,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 三、股权质押与资产抵押的区别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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