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警察 |
释义 | Die Polizei im Strafverfahren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领导侦查程序的进行,为此而可以支配警察的力量。但在实践中情况并不如此。因为检察官虽然具有与法官相同的司法资格,但是他并不具有刑事侦查所特别需要的知识,也不拥有专门的侦查力量。所以实际上刑事侦查基本上是由警察独立进行的。当警察获悉刑事犯罪的有关情况后,即自行进入侦查活动,并采取紧急措施。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应在采取首次侦查行为后“立即”将案件报告检察官。但在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只有在对案情作出相应的判断后,才向检察官报告,仅在凶杀等重大案件情况下,才立即报告检察官,并由其亲临现场,直接指挥侦查行为的开展。警察是州的机关,受州内务部长领导。仅仅是由于警察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才使它在刑事诉讼中受检察官的指挥。实际上,每个警察官员,不论其职别、属类,都有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有关措施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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