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
释义 | Das besondere Verfahren对于刑事诉讼中普通和特别程序的划分和归纳,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有不同的意见,划分得比较详细的意见认为有9种特别程序,即:刑罚命令程序(见[德国刑罚命令程序]),治安案件程序,加快程序,保安程序,自诉程序,附诉程序,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客体程序(缺席审判程序) (见[德国客体程序])和少年犯程序(见(德国少年犯程序])。治安案件程序,是审理不服治安当局依行政程序对违反治安行为处以罚款,而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在德国,这不属于行政诉讼,而是属于刑事诉讼。加快程序是无起诉书,无开庭决定,直接进入法庭审理的诉讼程序,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是否作为加快程序进行,由检察官决定。根据检察官的书面或口头要求,由地方法院刑事法官独任审理。保安程序是适应刑法所规定的为预防犯罪而实行的矫正和保安措施而设立的诉讼程序。它的特殊之处,除了判决的内容只是决定是否采取保安措施,可以不公开进行,可以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进行之外,主要是其审理对象不同。保安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在犯罪时无责任能力或在诉讼时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人。一旦这二者排除,就立刻转为普通程序。自诉程序是因个人提出起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一种无公诉的公法性诉讼。检察官可以随时参与或完全接手进行诉讼。自诉案件无侦查程序,仅包括庭审预备程序和法庭审判这两个程序。自诉人必须有律师为其代理人。自诉程序中适用反诉制度。附诉程序是指检察官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有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附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程序。附诉人可以通过递交书面声明而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与诉讼。自诉程序中,当检察官接手进行诉讼时,原自诉人就自动成为附诉人。附诉人具有与自诉人同样的诉讼权利。少年犯案件不适用附诉程序。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和被害人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它在诉讼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意义。有关损害赔偿的要求,总是另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的。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情况,常常是被告人承诺被害人的一定的损害赔偿,以换取法庭终止诉讼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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