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农民战争 |
释义 | 恩格斯写于1850年夏天,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这部著作批判中世纪德国腐朽的封建制度和宗教制度,揭示中世纪德国法律的实质和特点。第一,中世纪德国刑罚的残酷性和法庭的阶级性。德国的农民比牛马不如,农奴则依附于主人,处于社会的最低层。他们在法律上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只是被镇压的对象。主人象处理财产一样任意处理农民的人身,任意处理农民的妻女。主人有初夜权。主人一时高兴,就可把农民投入监牢;在监牢中,一定有刑具等着农民。主人可任意把农民打死,或者把农民斩首。法庭上坐着的都是贵族、僧侣,城市贵族、律师,他们深知拿了钱就该办什么事。帝国官场中各等级本来就是靠在农民身上吮血吸髓过活的。第二,中世纪的法学从属于神学是其最大的特点。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以便一切都从头做起。它从没落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其结果使僧侣们获得知识教育的垄断地位,因而教育本身也渗透神学的性质。“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神学在知识活动的整个领域中的这种无上权威,是教会在当时封建制度里万流归宗的地位之必然结果。”第三,封建诸候和贵族是偷盗的罪魁祸首。诸候和贵族就是盘剥偷盗的祸首,他们把一切造物,水中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植物,通通攫归私有。然后他们却要向穷人们宣说清规戒律:你不应偷窃。他们自己却是见东西就拿,见农民和手工业者就掠夺剥削,而农民和手工业者只消误取一丝一毫,就得上绞索。因此,真正的罪犯是封建统治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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