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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刑事诉讼史
释义

德国刑事诉讼史Aus der Geschichte des Strafver-fahrens in Deutschland

德国刑事诉讼的正式历史始于公元747—814年的法兰克王朝。因为在此之前的日耳曼时期,不仅不存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别,而且也没有“国家化”。随着国家形式和权力的日益发展和强大,对犯罪的追究日益成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原始的控告式诉讼也就日益发展为纠问式诉讼。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就是对这种发展的历史性总结。它一方面以立法形式肯定了纠问式诉讼,另一方面完善了证据法。此后,刑事司法也就日益成为官吏化的法官的事务,而完全排除了大众的参与。17世纪和18世纪,随着启蒙运动在全欧洲的展开,反对纠问式诉讼,特别是反对刑诉和酷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方面出现的第一个步骤,是1740年普鲁士国王废除刑讯的敕令。刑事诉讼向现代法制国家意义上的转变,对德国来说,是得益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立法。拿破仑立法的原则和形式在19世纪上半叶传入德国,引起了刑事诉讼实践的一系列变化。纠问式诉讼中法官的部分职能分离出来,出现了检察官制度;陪审员参加法庭的组成;严重的犯罪由陪审团法庭审理,其他犯罪由陪审法庭审理;确定了法官独立评价证据原则(自由心证);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也都确定,禁止设立特别法庭,只有根据法官的命令才能实施逮捕,等等。德意志帝国于1871年建立后,加强了刑事立法活动,很快就制定了刑事诉讼法(1877年2月1日)和法院组织法(1877年1月27日),它们均于1879年10月1日生效。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国的刑事诉讼实践相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23年制定了第一部少年法庭法,1924年对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陪审团被取消,改为一律实行陪审员制度;对轻微犯罪第一次采取了可以不予追究的做法;对最高处刑不超过3个月有期徒刑的犯罪规定了刑罚命令程序,等等。由于随后直至30年代政治形势的变化,未能进行更彻底的改革。1933年至1945年期间,刑事诉讼实践受到了当时政治形势的极大影响。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占领军分别将本国的原则和制度引进各自的占领区。1949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先后成立后,两个德国法律上的发展也就走上了完全不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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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