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宪法法院维护宪法制度的机关。1968年关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宪法性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法官8人,候补法官4人,从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各选出半数。凡是具有被选为联邦议会议员资格、年满35岁、大学法律系毕业、从事法律职业10年以上的公民,都可以当选宪法法院成员。宪法法院成员任期7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他们不得兼任联邦议会和两个民族议会议员,政府成员或担任任何经济行政机关的职务。宪法法院正副院长由联邦议会按照捷克和斯洛伐克民族对等的原则从宪法法院成员中选出。宪法法院成员独立地裁决联邦议会的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裁决两个民族共和国的民族议会、联邦政府和共和国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裁决联邦机关和共和国机关之间、共和国机关相互之间、两个共和国机关之间的职权争议。它可以就完善联邦或两个共和国的立法提出建议。它受理联邦议会任何一院、联邦议会主席团、联邦政府及其他联邦机关、两个共和国的民族议会及其主席团、共和国政府、法院、总检察长、个别公民提出的申诉。两个共和国也分别设立宪法法院,在本共和国范围内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