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地方机关 |
释义 | 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的基础。人民委员会分州、县(市)、乡三级,在首都布拉格设市人民委员会,在布拉格及一些城市的区,设立区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由选民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可由选民撤换。人民委员会任期5年,职权是领导、组织和保证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对某些保证本地区按比例综合发展的非下属组织也有一定的检查和协调权。地区建设的基本问题及人民委员会的活动由人民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全体会议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人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下设各种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机关,任期与人民委员会相同。人民委员会广泛吸收劳动人民参加管理,同各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密切协作,并帮助它们完成自己的任务。各级人民委员会之间关系的原则是上级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共和国政府领导和监督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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