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保护现银禁使银币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金融管理法规。1943年4月15日修正公布。(1)本边区内之一切交易行使,一律以冀南银行钞票(简称冀钞)为本位币,其他银币、现银、现金均在禁止行使之列。凡民间收藏之银币及现金现银,应自动向各级政府或冀南银行兑换冀钞。愿收藏者听其自便。(2)兑换与奖励办法是:银币1元兑换冀钞4元,另予奖金冀钞2元。现银一两兑换冀钞5元6角。另予奖金冀钞2元8角。现金按照市价兑换冀钞,临时酌定奖金。但清理旧债时,每两得按冀钞1000元折合计算。(3)罚则:凡查获私运银币现金现银前往敌占区且有资敌情事者,除由县政府予以没收外,并得照惩治汉奸条例治罪。凡查获没收之银币现银现金,得以其兑换额提二成奖金,给与报告人和查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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