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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权力机关参议会有关组织、任期、职权等问题的法规。1945年3月3日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1日边区政府颁布施行。共24条。规定边区参议会为边区政权最高权力机关,由边区公民选举或推选之参议员,及边区政府聘请之参议员组成。但聘请之参议员,不得超过参议员总额1/5。参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3人,由参议员用无记名投票法互选,负责召集常会及临时会。参议员任期为2年,连选连任,并得兼任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政府委员及其他政府职务。设秘书长1人,由大会选出,承正副参议长之命,办理会内一切事务。边区参议会开会时,设参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必要时得设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驻会委员5人组成驻会委员会,办理大会交办事项,与各参议员联系事项,及联系边区政府,列席政府委员会议。正副议长、秘书长为当然驻会委员。此外,条例对边区参议会的职权范围、会议制度、参议员的职权行使及各行署区参议会及其驻会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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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