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
释义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的调整边区劳动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规范。1941年1 1月1日公布,1942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1943年9月29日修正补充。经两次修正后的条例共7章45条,包括总则、工资、休息时间、劳工保护、劳动合同、职工会、附则。这一条例的制定,注意到抗战时期的经济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例如工作时间以10小时为原则,地下矿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工资标准一般依照各地生活状况,除工人本人外以再供一个人至一个半人最低生活之必须费用为标准。为了照顾手艺工人和农村工人的特点,有些条件如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依习惯办理。禁止封建压迫和额外剥削,绝对禁止打骂、虐待、侮辱工人以及严格取缔资方不依法律规定额外剥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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