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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1941年公布,1942年10月11日修正公布,1943年9月29日、1945年5月16日修补颁布。分总则、土地所有权、租地与永佃权、典地与押地、汉奸土地、逃亡地主土地、公地、荒地、非法地、附则10章共98条。其中规定:土地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人所有之土地,但地下之矿产不在此限;公私土地之所有权,均受政府法令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保留本条例修改前已有之永佃权,无永佃权者,由双方协议,订立五年以上之契约;未经依法减租之一切地租,一律减少25%,依法减租后租额仍超过法定之租额得再减至该法定租额;除法定地租外,出租人不得再有任何额外索取。此外,还规定没收汉奸首要的全部土地,没收归公之汉奸土地,依法定办法进行处理;逃亡地主之土地,委托他人代为经营者,应依法令交纳赋税与负担;逃亡地主土地之地租,一律不得超过租地正产物总额2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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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