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馆馆舍premises of the diplomatic mission使馆使用或供使馆馆长寓邸使用的建筑物,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条(壬))。使馆馆舍包括建筑物及各附属部分、花园、停车场等,其本身所有权的归属不影响其作为使馆馆舍的特殊地位。根据久已确定的国际实践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非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公务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同时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第22条)。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使馆所有或租赁的馆舍一律免缴捐税,但其对供给特定服务应纳的费用不在此列(第23条)。派遣国则应保证使馆馆舍不被用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公约》第41条第3款)。使馆也不能在馆舍中自行拘捕个人,无论是何国国民,和进行法律程序。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像使馆馆舍一样,享有同样的不得侵犯权和保护(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