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泉一夫妻因“无任何财产纠纷”对簿公堂 |
释义 | 临泉一对小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约定为“无任何财产纠纷”。然而离婚后不到一年,双方却因对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无任何财产纠纷”理解产生分歧又闹上法庭。日前,临泉法院对这起特殊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陶某与李某于2003年结婚。2010年12月,李某在外地做生意,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妻子陶某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年内归还”。 2011年,陶某因与李某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 2011年年底,李某所欠陶某的5万元债务到期。陶某要求李某归还所欠债务。李某则认为与陶某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已约定“无任何财产纠纷”,双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已消除,依法不应偿还。 因李某拒绝偿还借款,陶某于2012年初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李某对陶某所说借款事实及提供的“借条”均不持异议。另查明,陶某与李某离婚时,虽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任何财产纠纷”,但离婚时并未就该5万元借款是否偿还进行过协商。离婚协议书中也没有陶某已经自愿明确放弃李某所欠的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据此,临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陶某借款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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