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费用 |
释义 | 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l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l万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 9/6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 9/5交纳。(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l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l千元至lO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o.5 9/6交纳。(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 5干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贷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o.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诉讼完结后,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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