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县议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县人民代表机关其议会组织、任期、职权等问题的法规。1944年11月22日边区参议会通过,1945年3月24日边区政府及边区参议会驻会委员会修正通过,同年4月1日公布施行。共6章22条。主要内容:边区县议会为全县人民代表机关,由县公民选举之县议员30至80名组成。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有敌占区的县应有敌占区的议员1至5人。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得聘请县内坚决抗日、赞成民主之开明人士1至3人为县议员。县议员得兼任县长及县政府委员。县议会设正副议长各1人,由议员互选产生,负责主持常会和临时会。县议会开会时得设主席团,协助正副议长主持会议;得设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等,办理大会各项事宜。县议会闭会期间,由议长或副议长1人驻会办理大会交办事项及日常工作。县议会的职权是:选举和罢免县长及县政府委员;监察弹劾县政府及下属人员;制定并复制本县单行法规;决定本县生产建设事项;审定本县地方粮款预决算;审议县政府及各方请议事项;督促检查县政府执行县议会的决议;议决县政府重要兴革事项。县议会每半年开会1次,会期1周。但经县议员1/5以上提议或经全县公民1/20以上请求,或经县政府提请或经正副议长决定时,得召开临时会。县议员非有2/3以上议员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议员过半数通过不得成立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县议员除在战争紧急情况下,除汉奸现行犯外,非经县议会或正副议长的许可,不受逮捕或拘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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