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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县政府组织条例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县政府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县政府组织、职权、任期等问题的法规。1945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通过。在1944年11月晋冀鲁豫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共18条。主要内容:县政府由县议会选举委员9至11人、候补委员2至3人,组成县政府委员会,其中设县长1人,报请边区政府加委。县长、县政府委员任期与县议员相同。县政府执行县议会的决议,并受边区政府及专员公署的领导,在不与上级政府法令相抵触的前提下,得制定单行办法,但须经县议会通过或追认,并呈请边区政府审核或备案。县政府委员会对上级政府和县议会负责,对边区政府及专员公署令行事项或县议会决议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工作计划和县单行法规、县财政收支及预决算,以及全县生产建设、文化教育、财政设施及重要兴革事项等,均需县政府委员会决定。县政府下设秘书室和民政、财粮、教育、建设、司法等科,并设有公安局和其他专管机关。并得依边区政府及专员公署的命令和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当地军、民、党、团体、绅士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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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