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任统治制度 |
释义 | mandate system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了处置已经决定从德国和土耳其分离出来的殖民地和领土而采取并由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加以规定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这些分离出来的领土,不属任何国家所有,而被委托给称为“受任国”的若干国家,由它们根据国联和每一个受任国之间订立称为委任统治协定的书面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代表国联进行治理。委托统治不是兼并,受任国无权割让或转移委任统治地。当地居民也不当然取得受任国的国籍。整个委任统治制度的主要因素是对委任统治地居民的一种委托,是在国际联盟行政院监督之下实施的。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一)规定:“凡殖民地及领土于此次战争之后不复属于前统治该地之各国,而其居民不克自立于今世特别困难状况之中,则应适用下列之原则,即此等人民之福利及发展成为文明之神圣任务,此项任务应载入本盟约”。委任统治有3类:甲类、乙类、丙类,由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分别加以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的订立,委任统治制度已为国际托管制度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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