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教养因谁取消 |
释义 | 一、劳动教养因谁取消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实际的执行中,劳动教养场所本着管理的“方便”,随意限制劳教学员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并不完全按照有关的法规进行依法管理,普遍出现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侵吞劳动报酬,私自扣留学员信件,限制学员通讯,禁止信仰活动,伙食状况低劣,索取学员财物等现象。 ![]() 二、什么是劳动教养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行“灌输、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要求劳教工作干警对劳教人员做到“三像”,即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耐心地帮助劳教人员改恶从善。劳动教养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绝大多数已办成了劳动教养学校)。 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重视自己的言论观念和文化素质,灌输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劳动教养管理所还对劳教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劳教人员施以文明、科学、比较封闭的管理。要求绿化劳教人员,完善教育、生产、生活设施,使他们在和谐、优美的环境下陶冶情操,矫正思维。 三、劳动教养什么时候废止 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止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劳动教养因谁取消的相关内容。劳动教养制度因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以及程序不正当存在贪污受贿等非法程序,于2013年正式废除。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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