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78年9月7日颁布,共24节172条。斯里兰卡第四部宪法,主要内容:斯里兰卡是自由、主权、独立、民主和社会主义共和国;仿效美国共和国体制改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长官、政府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取消根据1972年宪法成立的宪法法庭,恢复1972年取消的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庭、高级法院以及不定期地由议会成立的预审和其他仲裁法庭,为行使司法权的机构;议会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实行公民投票的制度,即重大问题由公民投票裁决;保护外国资本。1982年8月和11月,议会两次修改宪法,将总统任期4年改为6年,将议会任期6年改为到期时可以通过公民投票决定是否延长。1983年8月5日,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无论在斯里兰卡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拥护、资助、怂恿或鼓吹在斯里兰卡领土上建立分离国家的任何政党或个人,都将受到惩罚;藐视新宪法的政党将予取缔;包括议员在内的所有官员,必须宣誓反对分裂主义,维护国家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