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选举条例1944年6月6日边区政府公布,1944年11月22日修正,共7章22条。主要内容:除去法律禁止其行使选举权者外,凡居住在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中华民国人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边区参议员的选举,分区域选举和职业选举两种,在敌占区不能选举的,由政府聘请。区域选举以县为单位;职业选举以军界、工厂职工、新闻界、文化界、商界、中等以上学校、少数民族和外国革命团体为单位;为保证妇女参议员当选相当名额,除参加区域选举外,得由各战略区妇救总会及分会各选举妇女代表,组成代表会选举之;边区政府各行署所聘参议员的名额不得超过各战略区全体参议员的1/5。各县当选的边区参议员,不限于本县公民;边区参议员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次多数者为候补,候补参议员不享有参议员的权利。还对选举单位及其名额分配、竞选、改选、选举机关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