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选举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1944年6月6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同年11月22日修正。共7章22条。规定:根据力求普选之精神和目前严重战争环境之具体条件下,边区参议员之选举,分为区域选举及职业选举两种,在敌占区不能进行开会选举者,由政府聘请之;凡在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中国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及居住年限,有公民资格者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汉奸、特务破坏行为经判决确定者,经边区司法或军法机关褫夺公权尚未恢复者,经边区行政机关通辑有案尚未撤销者,有神经病者,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还规定了边区参议员的选举区域及名额、边区参议员的竞选、边区参议员的当选及候补、边区参议会的改选、选举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等。为了贯彻中国共产党的三三制政权政策,1944年10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边区参议员选举问题的指示》指出:“在边选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三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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