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律师、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管理体制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律师的性质和任务、律师资格和职务、律师业务范围、律师权利义务和纪律、律师收费办法、律师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律师管理机关的设置及其权限等内容。1954年7月初创,1957年在极左思潮的冲击下被取消,1979年开始重建。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律师制度的法律,奠定了现行律师制度的基础。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又通过一系列规章、政策不断充实、完善、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非讼事件当事人的代理人等业务活动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被告会见和通信。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律师对于在业务活动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有保密的责任并应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大专以上文凭的公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批准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律师严重不称职的,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决定,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其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工作执照,并每年向发证单位申请注册一次方可履行律师职务。律师按其工作特点分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实习律师。律师的专业职务分为1至4级和律师助理。1~2级律师为高级律师,3级律师为中级律师。4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律师,实行律师职务聘任制。律师在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执行职务。律师事务所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置,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负责领导律师开展业务,进行学习和经验交流,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统一收费。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职业性团体,负责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设律师协会,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也可设立律师协会。国家对律师的管理体制是司法部设律师工作管理司,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设律师管理处,地区(市)司法局设律师管理科,管理本区的律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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