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全国民政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前身为1949年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内务部。1969年撤销内务部,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政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主要职责: (1) 负责基层政权、市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的建设工作。(2) 优抚工作,包括拥军优属;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批和褒扬;革命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残疾的抚恤;烈士、军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补助;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3) 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和教育,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军用饮食供应站和供水站的管理。(4) 检查农村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灾情,管理、发放救灾款、物。(5) 指导农村“五保户”的供养、举办敬老院和扶持农村贫困户的工作;管理城镇社会困难户的救灾工作。(6) 负责城市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假肢事业的规划、生产和科学研究的组织、管理。(7) 组织火葬设备的生产和科学研究。(8) 审核报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区域划分。(9) 管理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和社团登记工作。(10) 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其它有关工作等。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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