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释义 |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性质、职权等的法律。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共21条。主要内容: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3)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商品经济发展;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本村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4)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小的自然村可联合设立,大的自然村可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5) 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有权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6)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7) 村民委员会可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该法的制定和试行,对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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