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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我国系统规定法官制度的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8号令公布,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计49条,分为总则、职责、义务和权利、任免、任职回避、法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法官考评委员会、附则。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人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已经退(离)休的法官、已经办理离职或者辞职手续的法官,不属于法官法的调整范围。我国法官法具有以下特点:(1)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法官法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规定了法官的职责和担任法官的条件,并从法律上建立了法官考试、法官等级、法官工资、法官退休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不同于国家公务员的法官制度。(2)贯彻了科学的激励竞争机制。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对法官进行严格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等等,在法官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有助于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创造性。(3)建立了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法官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法官的任职保障:“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司法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职务保障;“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人身保障;“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工资待遇保障。(4)具有清正廉洁的约束机制。法官法特别规定了法官不得从事的禁止性行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从制度上确保法官的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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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