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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国1958年宪法
释义

法国1958年宪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又称“戴高乐宪法”。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5月13日,在阿尔及利亚的法国移民和驻军掀起暴乱,要求改组政府,由戴高乐主政,并由此导致法国的政治危机。6月1日,议会通过对戴高乐的授权法及制宪全权法,戴高乐出任内阁总理,并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新的宪法草案。同年9月28日,公民复决通过了宪法草案,10月4日公布生效。之后,在1960年6月、1962年11月、1963年12月、1974年10月和1976年6月作过修改。这部宪法由序言、15章共92条组成。主要特点是:总统权力加强,内阁地位稳固,议会权力缩小。体现在:总统不须经议会同意就可任免总理,使总统受议会的牵制相对减少;总统的行为应由总理或有关部长副署,但任免总理、将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国民议会、在国家危机时采取紧急措施、任命宪法委员会委员、向议会提出咨文、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条约、法律是否违宪等行为则不在此限,其中以解散国民议会权和紧急措施权使总统的权力更为膨胀,具有一般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所未享有的权力。宪法规定内阁对议会负责的这个议会制的基本原则,即对政府的施政纲领不支持或通过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辞职,否则总统解散议会。但国民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必须有至少1/10议员的连署才能提出,在动议提出48小时之后才能表决,表决只计算赞成票,弃权和不出席都算作支持政府的行动。总理可就政府所拟的法案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案,在动议后24小时内,如没有不信任案提出,政府的信任案就视为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了内阁的稳定性。宪法规定议会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但这些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层层限制。从上述特点看,宪法所规定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既具有总统制的因素,又具有议会制的因素,被称为“半总统制”。这部宪法重申了1789年人权宣言的原则。为统筹和仲裁各类国家事务,宪法规定设立宪法委员会、最高司法会议、特别高等法院和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等机构。规定建立法兰西共同体。规定修改宪法的程序为:修宪倡议权同时属于总统和议会议员,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案行使倡议权;由议会两院相继通过的修正案须再经公民复决通过;如果总统将修正案提交两院联席大会则无须提交公民投票,但修正案必须获得有效票的3/5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有损于领土完整的修改程序不得开始或继续进行;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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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