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后期山东省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5年8月15日公布施行。共8条。规定“本宽大精神,予汉奸以最后悔悟自新之路”,特规定:凡《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第二条所举之外的汉奸,在未经逮捕前,具有痛改前非之决心,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向我军政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者,应减刑或免刑:检举其他战争罪犯或汉奸案件,经判决确定或查获重要证据确有价值者;揭发报告战争罪犯、汉奸或间谍阴谋策略确实可信者;献出敌方机密,确有利于人民解放事业者;携带军械资财来献者;自动交出其敲诈勒索所置之财富者;自动报告其所知之全部敌伪情形,并彻底坦白其罪过者。此外,还规定自首人在判刑后,执行刑期二分之一,确实悔过有据者,得减刑保释。见〔山东首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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