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战争后期山东省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5年8月15日公布施行。共10条。规定:凡《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第二条所到罪犯之财产,在判决前应先行全部扣押,判决后其本人所属之财产,均没收。凡自首自新之汉奸,除应将其在犯罪期间所掠夺、敲诈、勒索所得之财物全部没收外,其余财产按犯罪之轻重,得酌情决定没收或不予没收。凡经判决应行没收财产之汉奸,隐匿财物不报者,一经查出,除全部没收外,并按情节轻重,加重其刑。凡在战争混乱期间廉价收买、代管、借营、抵押、霸占汉奸之财产,一律无效。凡依靠敌伪势力而行掠夺、勒索、强占、强买之财物,没收后应分别情形酌予发还原主。见〔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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