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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行政区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释义

山东省行政区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行政区权力机关组织法规。1943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共24条。主要内容:山东省行政区临时参议会为代表各行政区人民之最高权力机关,由居住于本省各行政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选举参议员45至81人、候补参议员15至26人组成,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临时参议会职权是:在与省法令不抵触的范围内制定单行法规或条例;审议行政公署制定的施政方案;审查行政区预决算,检查财政公粮收支;选举行政区委员;听取及通过行政公署施政报告;监督行政区各级政府对行政区临时参议会决议的执行;弹劾违法失职的各级行政、司法人员;促进县参议会的建立并协助其正确行使职权;决定有关改善人民生活及救济事项;审查政府请议及人员请愿事项;处理行政区参议员的罢免、改选、改聘、递补等事宜。临时参议会设参议长1人、副参议长1至2人,由参议员互选产生;参议员互选7至11人,组成驻会委员会。正副参议长为当然驻会委员。驻会委员得兼任本区行政委员,但不得超过驻会委员总数1/3。设秘书长1人,由驻会委员互推产生。临时参议会每半年开大会一次,但经驻会委员会决议或全体参议员1/2以上请求,或经本行政公署或本区县参议会1/2以上请求,或经全行政区公民1/20以上请求,得召开临时大会。临时参议会开大会时,以参议长为主席,参议长缺席时,由副参议长担任,必要时得加推参议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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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