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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
释义

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3年8月1日施行,共11条。规定:(1)凡本省政权机关、部队、团体及公营事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贪污:盗卖或侵吞公粮者;擅自向群众募集加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没收粮食自肥者;伪造或私自涂改粮票者;以粮票交换物品自肥者;查获偷运粮食不据实报告者;浮报浮支及伪造账簿单据自肥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冒领或克扣公粮自肥者。(2)凡贪污公粮在500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公粮不满500斤者,分别判期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贪污之公粮,皆须追回或依价赔偿。凡能自首者,除追缴贪污公粮外,得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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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