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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国1946年宪法
释义

法国1946年宪法

又称“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年6月由战后第二届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0月13日交付公民投票通过。该宪法第一个草案于1946年4月由战后法国的第一届制宪会议通过,但遭公民投票否决。通过的是第二个草案。由序言和正文共12篇106条组成,具有同以前多部宪法不同的特点:(1)不仅确认了1789年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各项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尽量保护私有财产利益和对人的剥削的同时,还比较广泛地规定了一些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基本原则,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如: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教育的世俗性质、劳动的权利、男女平等、禁止以出身、宗教和信仰为理由的歧视、实行社会保障,等等。还宣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2)强调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由公民通过国民议会和公民复决来行使。(3)确定了议会制共和国的政体。国民议会在国家机构中居于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充分体现了“给予国民议会更多权力”的指导思想,消除政府的不稳定性,以保证行政机关的稳定和权威。主要内容:议会实行两院制,国民议会由选民直选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由各省和地方领土单位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国民议会作为共和国的最高代议和立法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只有国民议会有权修改宪法、通过法律、批准预算、宣布战争状态、批准重要国际条约;参议院是国民议会的低级伙伴,只能对国民议会就立法事务提供咨询意见;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7年;总统的每项命令都需要有关部长副署;总统名义上是国家元首,但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内阁总理行使行政权;政府只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决定政府的组成,政府应得到国民议会的多数信任票,否则应辞职;内阁会议主席(即内阁总理)在得到总统的命令后,可以解散国民议会(但须具备宪法规定的解散议会的若干条件),并规定新的选举;修改宪法除须经议会两院绝对多数通过外,还须经公民复决通过;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宪的议题;联邦由法国本土、海外领地和殖民地构成,其公共机关是总统,最高委员会和议会。由于法国政党林立,而且各政党之间矛盾重重,政府更选频繁,政局动荡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1958年法国通过新的宪法草案后,该宪法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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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