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诉人:张xx、男、1952年6月13日生,汉族、xx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退养职工,现住:新新家属院7号楼2单元4号 被申诉人:xx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 申诉请求: 1、根据我省2004年、2005年“工资指导价”调整2006以后的退养工资[1139×(1+18%)]×(1+18%)=1585.94元/月,并按此标准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2、补发2001年退养工资500元/月;2002年退养工资400元/月;2003年退养工资200元/月;2004年退养工资205.02元/月;2005年退养工资241.92元/月; 3、根据国务院1995年下放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精神和《河南省劳动厅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豫劳[1997]30号),撤销《退岗休养协议书》三中括号内的内容,改为随厂内职工工资增长,直至退休; 4、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申诉人张xx原系被申诉人xx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工人。为配合厂内改制,自2000年7月24日起被迫转为企业退养职工,根据《退岗休养协议书》规定:乙方(申诉人)虽退岗仍以甲方(被申请人)“为唯一相对方设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享有退养期间应得的退养工资及各项劳动保险和统筹;享受在岗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享受福利性服装;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健康体检以及团拜会。可见,申诉人虽然“退岗休养”,其一切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一样没有差别;然而,在工资待遇方面却不能一视同仁。自申诉人2000年退岗以来,企业每年进行工资调整,申诉人都找有关领导申请,都不给与答复。5年来,企业5次调资,申诉人还是退岗时基数不变,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我省职工工资再次上调12%,上限18%,下限4%。现在,2006年又快半年了,被申诉人还是不给申诉人调工资。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仲裁,望依法裁决为盼。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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