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1848年宪法 |
释义 |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1848年11月4日由制宪会议通过并生效,共12章176条。宪法宣布法国的政体为共和国。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博爱;社会的基础是家庭、财产、劳动、社会秩序。人民有结社、集会、请愿、出版、言论等自由和权利,宣布废除政治犯的死刑,在法国全部领土上废除奴隶制,并第一次在宪法正文中确认了从业自由、通过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劳动技能,劳资平等,救济老弱病残等社会权利。国家制度实行分权原则,通过直接、普遍和不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一院制的国民议会,任期3年,其中应有阿尔及利亚等殖民地的代表。议会行使立法权并掌握最终决定宣战、媾和、订立商约、行使大赦等权力。行政权属于总统,任期4年,不得连任。总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权推翻政府,行政、立法两权进一步分离。建立国务委员会,以预先审查法案和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宪法还规定,“一切财产均为不可侵犯”。这是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但是两年以后,普选权被取消,集会自由被废除,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学校又被置于天主教僧侣的监督之下。法国政府执行大资产阶级的意志,逐渐废除了共和国的制度。1851年12月1日,路易·波拿巴发动军事政变,废除共和政体,复辟帝制,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并于1852年1月通过新宪法,取代了1848年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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