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的变更和追加 |
释义 | 从狭义上说,原告起诉后,提出所诉讼请求以代替原诉讼请求的为诉的变更;原告起诉后,于原诉讼请求之外,提出所诉讼请求以合并审理的为诉的追加。从广义上说,因为诉由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和当事人三个要素组成,诉的变更和追加也相应分为三种,即变更和追加诉讼标的、变更和追加诉讼理由、变更和追加当事人。变更和追加诉讼标的,容易使诉讼程序复杂化,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困难,同时也不利于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准许,但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特殊情况下,若准予变更诉讼标的,原诉应由当事人撤回,终结其审理;若准予追加诉讼标的,原诉与追加之诉按诉的客体合并处理。变更和追加诉讼理由,如果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无不便,只要当事人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均应准许。变更当事人,又称当事人更换,现行民事诉讼法业已取消了此项制度。追加当事人,是正确、合法、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需要,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不论当事人申请与否,人民法院均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也可追加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追加当事人的案件,经调解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将案件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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