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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前保全
释义

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的一种。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因情况紧急而不能即时起诉。这是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条件。紧急情况有主观紧急情况和客观紧急情况两种。主观紧急情况指利害关系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面临着被他人实施转移、毁损、隐匿、变卖、挥霍等恶意行为的可能性或现实性;客观紧急情况则指因自然现象及物质性能诸原故,将使或正使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与此相关的财产发生灭失、耗损、变质等情况的。无论何种紧急情况,都必须客观上致使当事人无法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为前因后果的辩证关系,缺少其一,均不构成此项要件。(2)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申请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因情况紧急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丧失或减损后,必将导致人民法院的将来判决难于执行或根本没有执行的可能。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替代物,二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利害关系人在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担保。这是申请诉前保全的先决条件。诉前保全本质上属于诉讼外的法律措施。人民法院只能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因而带有相应的预断性。为了给双方当事人以平等保护,不致对方当事人因诉前保全的偏误而遭受损失,因而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或保证人担保。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进行实质性审查后,认为确实可靠的,则应认定此项要件的具备。如果申请人拒绝提出担保或所提供的担保不能成立的,则应以裁定驳回申请。利害关系人提起诉前保全,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成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概况,请求保全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额、价额、所在地,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等。人民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的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定条件,并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诉前保全或驳回诉前保全的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律设置诉前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其法律意义依附于民事诉讼的产生与发展,因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应当依法提起相关诉讼(特指给付之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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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