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关系 |
释义 | 一、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关系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关系为: 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 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意义上的负担,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2.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3.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而出现。但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它表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 二、刑事处罚的种类 刑事处罚有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的刑罚还有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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