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签initiale旧称“花押签署”,是在缔结条约的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签署形式。草签不是缔结条约的必需阶段,通常由缔约谈判代表将其姓名的起首字母(我国谈判代表一般将汉字姓氏)签在条约文下面,表明条约约文已经确定,供谈判国政府考虑,然后准备进行正式签署。例如,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1987年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都经过草签。草签具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但不具使条约发生拘束力的效力。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规定:“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或(已)尚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藏事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草签之后一般都要经过正式签署。例如,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都先后经过正式签署。草签之后是否进行正式签署,由谈判国自由决定。但是,如果谈判国有了协议,条约约文的草签可以构成条约的正式签署(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2条第2项(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