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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霍姆斯
释义

霍姆斯1841~1935Oliver Wendell Holmes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一生中担任法官之职有半个世纪,除在马萨诸塞州法院任职外,仅担任联邦法院大法官就达30年。此外,他还是美国负有盛名的法理学和法史学家。霍姆斯早年就读哈佛大学,后来参加第20马州志愿队。1864年退伍,复又进入哈佛法学研究院至1866年。继而担任《美国法律论文集》的编辑和《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1年《普通法》一书的出版,使他获得法学家的声望。翌年便受聘为哈佛大学菲尔德法学院的教授。不久又谋取马州法院副法官职位。《普通法》一书的主要思想倾向与他作为学者和法官的观点和方法相一致,即把实用主义哲学运用到法学研究。该书的核心,是论证“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一直是经验”的观点。霍姆斯坚持法官在政府的活动中只起有限的作用,法官必须给与宪法条款和议员的斟酌权限以充分活动的余地。在处理劳工案件中,由于霍姆斯不赞成阻挠工人为促进自己利益而互相合作,同联邦最高法院多数人的意见发生分歧。但当他被委派去联邦最高法院工作之后,又改变了对劳工问题的看法。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分别被美国社会法学和美国实在主义法学两个派别所继承和发展。霍姆斯生活在美国最后地完成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时期。他在自己将近70个年头的法律生涯中,从实践到理论都率先垂范地紧紧追随这一转变的步伐。所以,他在美国甚至整个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界赢得巨大的声望,是不难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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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