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嘴上腐败”定贪污罪 |
释义 | 近来,公款吃喝的“杯盘狼藉”深受谴责,“嘴上腐败”被网民评为餐桌浪费的“生力军”。从私法意义上来看,权利人对于所有物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私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只能将浪费行为放逐于道德进行规制。新加坡法律规定,在餐馆浪费食物需要加倍付费,就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将道德潜移默化为人们生活的习惯。 在我国自助餐行业中,也多贴有“浪费罚款”、“剩余超过100克按照一个人进行计费”等类似提示。从法律角度来看,餐馆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处罚的权限,但借助于道德约束性,这些没有实质法律意义上的“规定”,对就餐人仍然具有相当的克制和引导作用。 法律需要花费更大气力介入的应是公款吃喝中的浪费行为。公款吃喝处分的并非是自己的所有物,不但不具有私权处分的性质,更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职务廉洁性,腐蚀性更大。我国刑法第382条将贪污罪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公款吃喝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2009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原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贪污,这一判例在全国罕见,被媒体称为“舟山案例”。 公款吃喝正逐渐从党纪处分演变为刑事严惩。因此,要将法律惩处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发挥法律惩戒威力的基础上,加大公务消费管理的制度建设。如明确消费标准、限制消费方式、严格消费审核、公开消费结算,探寻日常公务管理和刑事惩处的责任对接方式,形成长效的制度约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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