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在草原管理中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诉讼。草原管理是指国务院农牧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草原工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工作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主要有: ❶草原的所有权划分及管理。草原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或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❷草原的保护建设管理。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破坏,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在草原上挖药材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的审批权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当事人对于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草原所有权使用权许可证或者不予答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对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