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草原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申请颁发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条件。而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 日内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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