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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性文件。1952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同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7章40条。主要内容: (1) 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均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3) 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倾向。(4)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同时应包括自治地方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员。(5)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制定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按照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组织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和民兵等。(6)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有计划培养当地的民族干部,并根据需要派遣适当干部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实施纲要是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要法令,对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根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该纲要已有新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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