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解释 |
释义 | interpretation by practice条约当事国在条约生效后在适用条约中对于条约所用词语有共同了解的实践对条约作出的解释。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项(乙)规定,在条约解释时应考虑“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这里所指的就是实践解释。这种解释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由于实践而默示表示的,因而不构成权威解释,而被称为准权威解释。实践解释所依据的是缔约各方有共同了解的实践,因而是一种默示权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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